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六安市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
(2006年1月16日政协第二届六安市委员会第十四次主席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8日政协第五届六安市委员会第十五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政协六安市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参照全国政协、省政协的有关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人民政协重要的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式,是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市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知联会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政协内部刊物,向省政协、中共六安市委、市人民政府反映重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汇集、反映社情民意,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五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体现统一战线特色,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坚持问题导向。
第六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委员的重要职责。 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重点联系本界别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七条 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机关各委室的一项重要任务。
机关各委室要在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会议等协商议政活动,以及视察、调研、提案、大会发言等工作中,收集、整理委员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
建立特邀信息员制度。政协办公室聘请若干委员和若干名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人士为特邀信息员。
第八条 积极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知联会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供服务,加强与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充分发挥他们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的作用。
第九条 加强与各县区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联系,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根据需要在县区政协建立若干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
第十条 维护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知联会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民主权利。支持特邀信息员的工作。
第十一条 政协六安市委员会办公室确定有关科室,负责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反馈,以及有关组织、协调、服务、保密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政协六安市委员会办公室建立信息化平台,为市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知联会,各县区政协提供畅通、安全、快捷的报送渠道。
第十三条 政协六安市委员会办公室重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加强信息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为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政协六安市委员会办公室定期通报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情况,表彰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优秀信息。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政协六安市委员会主席会议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政协六安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协办〔201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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