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六安市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
(2017年9月25日政协第四届六安市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规范提案办理协商工作,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皖协发〔2016〕5号)和《中共六安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六发〔201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提案办理协商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政协组织及有关方面为增进共识、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开展的协商活动,贯穿于提案的提出、立案、交办、经办、督办、反馈、评议、考核、总结等各环节。
第二条 提案办理协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协商原则。
第三条 提案办理协商可以通过走访、调研、视察、座谈、电话联系等方式进行。推动提案办理协商广泛多层制度化开展,全部提案规范协商,重点提案重点协商,同类提案集中协商,难点提案反复协商。扩大提案办理协商开放度,重大提案办理协商活动可邀请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和相关界别群众参与协商。政协组织负责做好提案办理协商的组织、协调、督促、服务工作,搭建提案办理的信息平台、各方沟通的交流平台、办理成效的监督平台,积极促进协商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 办理前协商
第四条 提案提出。
(一)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提出集体提案。提案可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在闭会期间提出。委员可按程序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集体提案。
(二)提案者提出提案,应按照五大发展理念、“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扣中共六安市委(以下简称市委)、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注重科学性、针对性和可行性。
(三)市政协可通过邀请有关部门通报工作情况、举办委员培训班开展专题讲座、组织委员开展调研视察等方式,帮助提案者知情明政。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每年向委员发放《提案选题参考》,加强对委员撰写提案的指导。
(四)注重集体提案示范带动作用。每年全会前,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市政协办公室召开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征集部署会,针对重大课题组织精品提案,进一步提升整体提案质量。
第五条 审查立案。
(一)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对收到的提案,按照立案标准进行认真审查。提案审查立案过程可邀请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与提案承办单位协商,初步确定提案的主办、会办、分办单位。在全体会议闭幕会上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二)对撤案、并案、转作来信或者社情民意信息的,应及时与提案者沟通,并做好解释工作。
(三)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收到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审查立案。
第六条 重点提案遴选。
(一)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初选重点提案,经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报主席会议审定。
(二)重点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商请市政府办公室对督办工作进行分工,其目录以市政府文件印发。
第三章 办理中协商
第七条 提案交办。
(一)建立党委、政府、政协共同交办提案工作机制。 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协办公室联合交办。适时组织召开提案交办前部门协商会,明确提案承办单位,提高交办的精准性。提案原则上在审查立案后一个月内完成交办,明确提案承办单位的任务和要求。
(二)联合交办会后,承办单位对交办的提案仍然存有异议的,在收到交办提案10个工作日之内,向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提出调整意见和调整理由,逾期不再调整和重新交办。
(三)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及时审查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八条 提案经办。建立和完善政协组织、提案者和提案承办单位有效沟通的提案办理协商机制,健全提案答复机制。
(一)提案承办单位应把与提案者的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经环节,通过电话联系、座谈调研、登门走访等方式,就提案的办理方案和方式与提案者交换意见。
(二)提案主办、会办单位之间应就答复意见进行沟通协商,会办单位须在2个月内将办理意见送交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办理复文应体现各方意见。提案分办单位要各自行文答复。
(三)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和提案委员会均可提议召开提案办理协商专题会议,由提议方负责召集。同类提案办理实行见面协商集中办理。
(四)承办单位收到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和闭会期间提案,分别在收到提案5个月和3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重点提案答复意见应由党委、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并由市政府办公室书面答复。答复意见按照规定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
(五)提案者对提案复文或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应进行二次协商和办理,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认定不需要再次协商的除外。同一提案者就同一问题连续提交提案达三次,由提案委员会召集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进行评估,共同商议办理方案。
第九条 重点提案督办。建立和完善市政协重点提案督办机制。
(一)重点提案由市政府分管市长牵头领办,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领衔督办。
(二)重点提案督办工作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组织实施。
(三)重点提案采取专题调研或视察、提案办理协商会等方式进行督办。 市政协办公室、研究室、各专门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共同做好重点提案督办的协调服务工作。督办活动视情邀请提案者、有关政协委员、社会人士以及新闻媒体参加。
第十条 难点提案办理专题协商。每年选择一些提案者关注度高、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或反映同一领域问题比较集中的提案,召开提案办理专题协商会,深度协商研究,推动协同办理。
第四章 办理后协商
第十一条 联合督查。根据市效能办《六安市直单位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考核办法》,每年10月前后,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效能办,邀请提案人、相关界别的委员代表,到各提案承办重点部门进行提案办理情况联合督查,并实行百分制考核评分。考核结果作为市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市直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政协提案先进承办单位评选表彰的依据。
第十二条 采纳反馈。
(一)对提案办理取得的成效,提案承办单位应向提案委员会和提案者及时反馈。承办单位要认真采纳提案中合理意见和建议,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及时将进展情况向提案委员会和提案者反馈。
(二)提案者在收到提案办理复文之后15个工作日内,应向承办单位和提案委员会反馈办理意见。对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在收到提案者反馈意见后1个月内重新办理。
(三)市政协常委会听取市政府负责同志提案办理情况通报,听取和评议有关承办单位负责同志重点提案办理情况汇报。
第十三条 提案办理“回头看”。每年下半年,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将选取部分列入计划拟解决的跨年度提案,由市政协办公室、研究室和各专门委员会会同市政府督查室跟踪督办,承办单位要报送进一步办理结果,促进此类提案的转化落实。
第十四条 推进提案办理信息化。发挥好市政协信息化平台的作用,逐步使提案提交、办理、答复、评议、查询等全面实现在线办理。通过提案在线办理系统和微信等网络技术平台,提高协商沟通效率。有序推进提案内容和办理复文网上公开,扩大民主监督。
第十五条 评选表彰。市政协牵头组织开展先进提案承办单位评选表彰活动,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在全体会议闭幕会上,以政协六安市委员会的名义进行表彰。评选工作在市政协主席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提案委员会综合考虑联合督查等情况提出先进承办单位初选建议名单,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同时,配合做好优秀市政协委员的推荐工作;组织市级新闻媒体,加强对提案工作和先进提案承办单位的宣传报道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政协常务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工作情况。 市政协党组会议、主席会议定期听取提案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推动提案工作。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要带队督办重点提案。市政协办公室、研究室和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协助督办重点提案。提案承办单位要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整体工作布局,健全工作制度,强化民主协商理念,积极采纳提案中的合理建议。提案委员会做好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及市政协各室委开展提案办理协商的协调服务工作,定期向主席会议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全面提高提案办理协商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协〔20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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