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六安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2000年7月4日市政协一届二次常委会议通过,2005年12月30日市政协二届四次常委会议修订,2018年12月28日市政协五届四次常委会议修订,2021年4月15日市政协五届二十一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及省委、市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六安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六安实际,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载体、联系委员的重要纽带、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主要依托,在政协工作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作用。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国家治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发挥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优势,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更好凝聚共识,担负起把中共中央及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和对人民政协工作的要求落实下去、把各界人士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建设新阶段现代化幸福六安作出贡献。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组织委员学习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等知识,学习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统一战线历史、人民政协历史,树立正确的历史观和大局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夯实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第五条 根据政协六安市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精神及年度协商计划,围绕政协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会议(资政会)、市委书记领衔督办重点提案协商会、远程协商会、网络议政活动议题和本专门委员会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工作任务,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发言材料或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组织或协助组织各类协商议政活动,探索推进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效衔接。
第六条 围绕国家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共六安市委和市人民政府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等,通过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建议、报告和开展会议协商、专题视察、专项监督性调研等形式,开展民主监督。
第七条 聚焦中共六安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的中心任务,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现实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或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向中共六安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团结、联系、服务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开展或协助开展委员视察、考察、宣讲和学习座谈、研讨交流、政协讲堂等活动,宣传政策、增进共识,广泛联系和动员各界群众,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发挥我国新型政党制度优势,加强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专门委员会的合作共事。密切同港澳台侨同胞的团结联谊,推进祖国和平统一,积极参与六安对外友好往来与合作。
第九条 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作为履职工作的中心环节,坚持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健全凝聚共识的工作载体和落实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协作为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对各项工作领导的重要阵地、用党的创新理论团结教育引导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重要平台、在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上化解矛盾和凝聚共识的重要渠道的作用。支持委员面向社会传播共识。
第十条 加强履职能力建设,提高政协履职水平和工作实效,推进人民政协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工作创新,突出质量导向,建设应用型智库,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更好地把人民政协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组织委员参加读书学习和教育培训活动,帮助委员知情明政,强化委员为国履职、为民尽责的使命担当,引导委员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发挥委员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和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共六安市政协机关委员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党支部,发挥专门委员会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委员先锋模范作用。专门委员会党支部向市政协机关党委报告工作。市政协党组成员、机关党组成员联系专门委员会党支部工作。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主要以各专门委员会联系的界别委员为主体,按照有利于发挥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有利于发挥委员专业特长、有利于联系各界人士、有利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根据专门委员会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一般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市政协委员原则上全部参加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专职副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至少有1名非中共委员担任副主任。
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任命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由秘书长会议提出人选,主席会议审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变更时,按相关程序办理。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对本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可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委员联系机制,提高委员组织化程度,实现政协党的组织对党员委员、党的工作对政协委员的全覆盖。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非本专门委员会的市政协委员参加活动,邀请市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人民团体、有关智库及其他相关机构开展调研,发挥好参政议政人才库作用。
第十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定期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副主席分管专门委员会工作。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对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负责,贯彻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决议决定和部署要求,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和总体工作情况定期汇报、重要工作专题汇报等制度。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专职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开展思想理论和政策业务学习,审议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其他重要事项。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审议提交本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文件和重要事项,研究审定本委员会重点调研、考察方案和调研、考察报告,审定以本委员会名义提交的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等。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二十一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等材料,一般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要文件等材料须经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审定;重大问题可经秘书长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以政协六安市委员会或政协六安市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六安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精神和主席会议确定的任务,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后组织实施。实行专门委员会年中向主席会议、年末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应发扬民主、充分协商,注重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各专门委员会根据自身特点和工作任务、工作领域等,分别联系服务相关界别委员。组织界别委员开展调研视察考察、协商研讨、学习座谈、交流参访、谈心谈话等活动,反映所联系的社会各界群众的愿望和诉求。专门委员会赴县区开展活动时注意吸收住当地的市政协委员参加。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应按程序与市党政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及有关机构加强情况沟通,密切工作联系,建立并完善沟通联系机制。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与省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沟通与联系,争取指导支持。加强与县区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合作。涉及市和县区相关领域工作的重要问题,可开展联合调研、委托调研、专题研讨、联动协商,致力形成整体合力。各专门委员会每届召开一次县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经验交流会,每年召开一次县区政协专门委员会主任座谈会。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应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工作方式,不断优化服务,提升履职成效。加强对本委员会成员的服务管理,认真执行委员请假制度,协助建立健全本委员会及所联系界别委员履职档案,做好委员履职统计、常委提交年度履职报告、委员履职宣传等工作。对符合表彰条件的委员,向政协六安市委员会推荐。协助建立相关工作领域数据库和信息系统。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调研考察等活动,要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市实施细则,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反映各方面意见,坚持厉行节约,自觉接受监督,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八条 政协六安市委员会机关根据精简、协同、高效原则,选优配强干部队伍,设立相应工作科室,为专委会履职尽责提供服务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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