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六安市委员会委员视察考察工作条例
(2000年6月10日政协第一届六安市委员会第三次主席会议通过,2006年1月16日政协第二届六安市委员会第十四次主席会议第一次修订,2018年11月28日政协第五届六安市委员会第十五次主席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政协六安市委员会委员视察、考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委员视察、考察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是密切联系群众,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
委员视察工作是政协六安市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政协委员,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以及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等,进行实地察看,咨政建言,反映社情民意,开展民主监督。
委员考察工作是政协六安市委员会办公室、专门委员会和受委托的县(区)政协组织市政协委员,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情况、学习提高、增进共识、献计出力。
第三条 委员视察、考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聚焦群众关注关切,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反映市情民情,提出意见建议,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开创新时代幸福六安建设新局面贡献智慧力量。
第四条 委员视察、考察选题,根据政协六安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精神,聚焦年度协商计划,与各类协商会议议题、重点提案办理相结合,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形成。委托县(区)政协组织市政协委员考察的选题,结合政协六安市委员会重点工作和县(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政协六安市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年度视察、考察建议方案,统筹安排视察、考察工作,负责汇总形成年度计划,提请秘书长会议审议,报主席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委员视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院主席会议成员集体视察团、界别委员视察团。主席会议成员集体视察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界别委员视察由对口联系的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原则上不少于一次。
委员考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院专题考察团曰委托县(区)政协组织的所在地市政协委员跨县(区)考察团和就地考察团。专题考察团由政协六安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在县(区)委员的考察,由政协六安市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委托委员所在的县(区)政协负责组织。
第七条 视察、考察团根据视察、考察的内容和组织形式,采取委员自愿和统筹协调相结合的办法组成。赴县区视察、考察时,可视情邀请所到地市政协委员参加。
第八条 视察、考察团负责人根据需要协商确定,负责审核视察、考察报告。
第九条 委员参加视察、考察前,应围绕视察、考察内容,学习有关文件,做好准备工作曰视察、考察中,应深入了解情况,注重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委员视察、考察方式包括听取情况介绍、走访察看、座谈讨论、内部交流、与地方党政负责同志交换意见等,视情选取适当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视察后形成视察报告或主席视察专刊,提交政协六安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并视情报送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考察后形成考察报告或简报,报送政协六安市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专委会。专题考察报告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提交政协六安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视察、考察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或提出的建议,还可通过提案、会议发言、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反映。
第十三条 政协六安市委员会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及时将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情况和相关部门的吸收采纳情况,视情反馈给相关委员。
第十四条 委员视察、考察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省、市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厉行勤俭节约,杜绝不正之风,保持风清气正。
第十五条 委员视察、考察活动坚持“务实、高效、规范、协作”原则,科学安排,精心组织。坚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接地气、察实情、求实效。
第十六条 视察、考察团根据情况,视情邀请本市新闻单位派记者随团采访,扩大视察、考察活动的社会影响。
第十七条 在市区委员的视察、考察经费由政协六安市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预算安排。
委托县(区)政协组织市政协委员的考察,经费由政协六安市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拨付至委员所在县(区)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政协六安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政协六安市委员会主席会议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
六协办〔201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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