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六安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5-03-29 17:23来源:六安市政协作者:张海阳阅读:字体【大 中 小】保护视力色:

 

(2000年7月4日政协六安市第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30日政协六安市第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2年11月21日政协六安市第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8年12月28日政协第五届六安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25年1月7日政协第六届六安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政协安徽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六安市政协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扬民主,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快推进现代化六安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团结奋斗的力量。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六安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征集提案,并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

(四)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和督办;

(五)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六安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及有关方面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六)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评选表彰;

(八)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九)加强与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协六安市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 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一) 接受上级提案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加强与县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十一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二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六安市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者须出于自愿;

(二)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四)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实施,本市中心工作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提案的提出注重质量。

(四)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位首;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负责人署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对口协商会议上的发言,有关调研、视察报告,有关重要社情民意信息等,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近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七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超越本市职责权限的。

未予立案的,应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或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参考,提案者也可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八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九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审查立案的提案,由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协六安市委员会办公室召开交办会议,按职能分工、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条  承办提案的中共六安市委有关部门、六安市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中央、省驻六安单位,各县、区中共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答复应按照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

(二)办理提案应当围绕提案内容,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建议答复,注重实际效果。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当集中力量及时解决;因条件所限制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及时向提案者反馈解决进度;确因条件所限制,无法解决或无法采纳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三)委员个人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委员个人;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抄送联名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按照隶属关系,承办单位应将办理复文分别抄送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需抄送政协六安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

(四)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五)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六)承办单位应当将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要环节,与提案者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或者重新办理。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一条  提案督办工作由市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切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中应有民主监督性提案。

第二十三条  重点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由主席会议确定。重点提案由主席会议组成人员分别领衔督办。

第二十四条  提案督办可以采用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视察调研、走访以及会同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督查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

第二十五条  对于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报送政协主席、副主席,并可以提出督办建议。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将提案办理工作情况和提案者对结果的不满意意见及时向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反馈,并向承办单位反馈。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和宣传

第二十八条  对于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个人,政协六安市委员会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十九条  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提案工作者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由承办单位推荐或提案者自荐;先进承办单位由提案者推荐;先进提案工作者由承办单位和提案者推荐。推荐结果经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全体会议初选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在政协全体会议上表彰。

第三十条  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个人的评选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采取民主推荐与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选结果经提案委员会初审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三十一条  积极宣传提案工作,特别是重点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的形成过程、办理过程及办理成效,提高提案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影响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政协六安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政协六安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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