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六安市委员会关于加强委员队伍管理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12-09 00:00来源:六安市政协作者:六安市政协阅读:字体【  保护视力色:

关于转发《政协六安市委员会关于加强委员队伍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开发区、试验区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直有关单位党组(党委):
    《政协六安市委员会关于加强委员队伍管理的暂行办法》经市委同意转发,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加强政协委员队伍管理是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保证。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政协委员队伍建设,支持政协委员履行职责,协同做好政协委员队伍管理工作。广大市政协委员要自觉遵章守制,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发挥人民政协在服务大局中的重要作用。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
                                                 2010年4月21日
 

政协六安市委员会关于加强委员队伍管理的
暂行办法

(2007年5月31日政协六安市第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4月15日政协六安市第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条  为推进市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充分发挥委员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六安市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参照《安徽省政协关于加强委员自身建设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员具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全市重大事务;
    (四)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
    (六)政协章程规定的委员其他各项权利。
    第三条  委员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守则: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
    (二)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以及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法律等知识,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增强履行职责能力。
    (三)密切联系群众,深入社会实践,注重调查研究,认真听取社会各阶层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
    (四)恪守社会公德,信守职业道德,勤奋工作,关注民生,服务大局,热心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积极发挥在本界群众中的代表作用和社会影响力,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遵守并履行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决议和上级政协的全局性决议。积极参加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委员视察等各项会议和活动。
    (六)围绕政协会议和活动的主题,认真思考准备,踊跃发表意见和建议。积极提交提案、会议发言、社情民意信息以及其他参政议政建议,提高议政建言水平。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身作则,严以律己,严格遵守政协章程和各项制度,正确行使委员权利,带头履行委员职责。
    第五条  委员中的共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积极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努力成为合作共事的模范、发扬民主的模范、廉洁奉公的模范。
    第六条  尊重和维护委员的民主权利。创造条件、改进服务,不断拓宽委员参与政协工作的渠道。
    主席、副主席分工联系并定期走访委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支持和帮助委员积极履行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分别联系相关界别的委员,委托县区政协密切联系所在地的委员,定期组织委员开展活动。
    办公室协调委员所在单位支持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保障其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受到影响。
    对于委员正当的批评、举报遇到阻挠、干扰、打击报复等行为,市政协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市政协党组按照中共中央政法委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有涉案嫌疑的委员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之前,听取有关情况的通报并提出意见。
    第八条  政协机关、各专门委员会在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的领导下,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保障。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以下委员服务和管理事项:
    (一)通知。市政协各项会议和活动,由办公室或相关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会议和活动规则的要求提前通知应到委员。
    (二)登记。政协机关和各专门委员会建立委员参加会议和活动签到表和履行职责情况登记表,据实记录委员参加会议和活动、请销假、议政建言情况,每季度末交由办公室统计汇总。
委托县区政协(工委)举办的市政协委员活动,委员参加活动情况请所在县区政协(工委)办公室统计,于每年第四季度末报送市政协办公室汇总。
    (三)建档。办公室建立委员履行职责情况数据库,对每位委员履行职责情况统计归档,统一管理。内容包括:委员出席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参加政协视察、督察、考察、调研、座谈、界别活动情况;提交提案、社情民意信息、会议发言,以及其他方式建言献策情况;通过政协组织参加中心工作、社会公益活动和学习培训情况。
    (四)反馈。市政协办公室每年向全体委员反馈本人履行职责情况统计资料,统计情况经与委员核实后归档。
    (五)通报。市政协办公室在每次全体会议期间,及时通报委员出席会议情况。
    第九条  委员应主动配合委员队伍管理工作。委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与政协会议和活动的,提前1-2天由本人向会议或活动承办单位负责人请假。全体委员会议、常委会议等重要会议和活动的全程请假,需经秘书长批准。
    委员在任期内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手机号变动,应及时告知市政协办公室。
    第十条  对不积极履行职责的委员,视情给予以下处理:
    (一)告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员,发出书面告知书进行督促提醒:
    两次无故缺席全体会议的全体委员大会或分组会议;
    一年既未提交提案,又未提交大会发言或社情民意信息;
    一年既未参加委员视察,又未参加调研、考察或座谈、界别活动;
    常委会组成人员两次无故缺席常委会议。
    (二)诫勉。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员,约其谈话,予以规劝告诫:
    四次无故缺席全体会议的全体委员大会或分组会议;
    两年既未提交提案,又未提交大会发言或社情民意信息;
    两年既未参加委员视察,又未参加调研、考察或座谈、界别活动;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次无故缺席常委会议。
    (三)警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员,依据政协章程予以警告处分:
    六次无故缺席全体会议的全体委员大会或分组会议;
    三年既未提交提案,又未提交大会发言或社情民意信息;
    三年既未参加委员视察,又未参加调研、考察或座谈界别活动;
    常委会组成人员六次无故缺席常委会议。
    (四)劝辞。委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履行职责没有改进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劝其辞去委员职务。
    第十一条  有以下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情况的,撤销其委员资格:
    (一)严重违纪,受到撤职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违法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
  (三)严重违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危害社会稳定团结,损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决议,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二条  对委员处理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告知处理由市政协办公室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名单,经秘书长会议审议同意后向委员发出书面告知书。
    (二)诫勉处理由市政协办公室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名单,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分工联系所在界别的主席或副主席、专门委员会主任约其进行诫勉谈话。委员履行职责和诫勉谈话情况由办公室整理,分别抄送市委组织部、统战部。
    (三)警告处分由市政协办公室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名单,市政协党组委托秘书长会议会同市委组织部、统战部协商后,经主席会议审议,提交常委会议批准。
    (四)劝辞处理由市政协办公室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名单,市政协党组委托秘书长会议会同市委组织部、统战部协商后,约告委员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审核提交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审议批准。
    撤销委员资格参照警告处分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委员应正确处理本职工作与履行政协职责的关系,集中精力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严守会议和活动纪律。委员在一届内全体会议、委员视察全程请假或无故早退三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一年内常委会议全程请假或无故早退三次,比照缺席一次处理。
    第十四条  委员因工作调离本市,以及由于健康等客观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市政协党组委托秘书长会议会同市委组织部、统战部及时提出委员调整建议,以保持委员队伍的合理结构。
    第十五条  每年开展一次优秀市政协委员评选,对履行委员职责成绩突出的委员予以表彰。委员积极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列入优秀委员评选条件。受到告知处理的委员当年不再提名为优秀委员人选。受到诫勉、警告处理的委员本届中不再提名为优秀委员人选。
    第十六条  委员因不积极履行职责受到诫勉、警告、劝辞处理和严重违反章程、法纪被撤销委员资格的,不再列入下一届委员提名人选。
    第十七条  委员受到警告、劝辞、撤销委员资格等处理如有不服,可以向市政协常委会请求复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协秘书长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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